•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20:05:53 股吧网页版
万年青: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股东及控股股东......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6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7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8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11
第七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15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21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22
第十章 股东会的律师见证......23
第十一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及控股股东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