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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0:07:56 股吧网页版
万年青: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与董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不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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