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充分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媒体
(一)公司根据需要,可选择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中的一种或几种刊登公告。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www.cninfo.com.cn,
(三)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与标准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中报的内容要求与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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