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huasun technology group Inc., LTD.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含控股)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资料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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