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神科技
股票代码:000790.SZ
收购人名称:成都远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 555 号 1 栋 1 单元 26 楼 2606 号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成都市十二桥路 37 号新 1 号华神科技大厦 A 座 5 楼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华神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神科技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五、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四川华神持有公司 111,431,2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7%。本次收购系因远泓生物以现金认购华神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远泓生物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四川华神之控股股东,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明良和欧阳萍夫妇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远泓生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
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远泓生物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黄明良、欧阳萍夫妇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远泓生物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会批准远泓生物免于发出要约。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声明......1
目 录......3
释 义......4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5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5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9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12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3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13
二、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13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时间......13
第三节 收购方式...... 15
一、本次收购方式......15
二、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15
四、收购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18
五、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批准...... 19
第四节 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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