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11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以董事身份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的董事会成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确定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按基本年薪一定比例按月预发,年度预考核结束后按一定比例清算兑现年度应发年薪,剩余部分递延至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评价后支付,多退少补;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按一定比例分3年兑现。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纳入工资总额并实施预算管理,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需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
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董事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以月为单位)和实际绩效(如适用)计算津贴或薪酬予以发放。
第八条 如需发放董事薪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董事薪酬考核,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董事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与薪酬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津贴按季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因公司业务发生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的,按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在考核后领取薪酬,不再另行以董事身份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
第三章 薪酬递延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公司董事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上述追索扣回制度也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上述应追索扣回的绩效薪酬,可在应发未发的绩效薪酬或任期激励中扣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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