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担保行为特指对外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所确定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来自任何方面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强制命令。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须报公司按本制度相应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第二章 担保对象审查
第八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部门是公司的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担保人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或意向主合同;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担保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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