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指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方资金往来。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按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进行资金收付。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资金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及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以及该过程中的审核审批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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