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须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人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自愿披露需以事实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制度所规定信息披露事项同时需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要求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披露文件、披露时间等规则按照交易商协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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