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工作,便于公司董事充分了解董事会议案内容及相关信息,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由提议人提交的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提案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提案名义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提议人有权提出董事会提案,提议人包含以下情形:
(一)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
(五)董事长;
(六)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核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如下:
(一)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对提案进行业务审核,就提案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督促实施;
(二)董事会秘书对提案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总经理、董事长从战略及经营方面对提案进行全面审核。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提案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提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对提案前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向职能部室提出反馈意见。将审查通过后的提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根据工作职责为提案编制、审查、提交履行内部相关决策程序、事项执行及执行情况监督部门,负责收集相关提案主体提议事项的相关资料,编写提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按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决策审议,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案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落实及监督。
第三章 提案审批流程
第九条 公司所有须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均须以提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提议人拟提出董事会提案的,应由提议人编制提案,或由公司职能部室根据工作职责编制提案。
第十一条 所有提案应先由公司职能部室及其分管领导进行业务审核,就提议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发表审核意见。履行前置审查程序后,将提案、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及能够充分地、具体地说明提议事项的相关材料一同提交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在审核提案的过程中,如提案内容要点、形式、合规性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应与提议人沟通,将提案退回提案编制或审查部室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并作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提案情况,并在获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需由股东会审批的提案,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提案管理
第十五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应由职能部室填写《董事会议案申请表》,详细列明提案名称、提案编制部室或申请人,分别经职能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所有签署意见的部室和责任人均需明确发表对提案内容的意见以及是否同意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不得使用“已阅”、“拟同意”等含糊不清的表述。
第十七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接收提交的《董事会议案申请表》,并对提案相关材料初步审核;
(二)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提案申请情况,待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编制《董事会议案及会议审批表》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协助董事会秘书将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接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审议结果,并向提案审查部门反馈;
(四)保存董事会提案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提案情况制作董事会会议材料,并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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