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甘肃电投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在甘肃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合规部、证券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按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
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并从甘肃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管部门等处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金融业务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5%且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剔除募集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的 50%,同时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30%。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
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将要求财务公司在一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并要求财务公司尽量在一个月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的要求,公司要求财务公司做出承诺,在一个月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的事项,公司要求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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