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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股份: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3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6〕第 50 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
路 19 号五矿海润酒店 21 楼 3 号会议室召开,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盐湖股份委托,指派杨富强律师、张子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盐湖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盐湖股份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盐湖股份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盐湖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编号:2026-01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三)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19 号五矿海润酒店 21 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并已按照《会议通知》进行了股
东登记。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侯昭飞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
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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