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盐湖股份”)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盐湖股份对子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级单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湖股份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业务。拥有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担保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担保指融资担保,系为上述子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安慰函是否具有担保效力,需要盐湖股份证券
法务部根据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具有担保效力的安慰函应当视同担保管理。
第四条 准予担保的融资种类:债券,银行授信项下各
类本外币贷款,信用证及其跟单融资,承兑汇票开立,有追
索权的贴现,银行保函,保理等。
第五条 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风险可控的原则。担保应符合盐湖股份发展战略和财务策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资金投向,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谨慎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二)权责对等原则。提供担保应遵循同股同权同责的要求,根据股权关系,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供担保,保障公司的股东权益。
(三)名单制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对担保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将内控完善、资信良好、抗风险能力较强、具备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能力的企业列入集团公司担保名单库,且不定期更新。盐湖股份及所属各单位未列入集团公司担保名单库前,禁止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盐湖股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盐湖股份财务部是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盐湖股份担保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监控、统计和分析盐湖股份整体担保情况。证券法务部、审计中心、运营管理部、战略发展部是担保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事项的审核。
第八条 担保申请由盐湖股份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
担保单位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担保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申请担保的董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三)借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四)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五)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环保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等特殊行业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
第九条 证券法务部会同审计中心、财务部、会计核算
中心、运营管理部、战略发展部等成立风险评估小组。风控评估小组负责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查,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申请的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二)担保是否符合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三)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
(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被担保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性。
(六)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申请的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公司的存量资金情况。
(二)被担保公司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四)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申请的以下内
容:
(一)企业资信情况,是否存在破产风险。
(二)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盐湖股份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定期
和不定期的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退回其担保
申请:
(一)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资不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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