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盐湖股份)发展战略与规划,规范投资业务,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质量,加强投资管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盐湖)有关规定,结合盐湖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为实现盐湖股份发展
战略目标,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形式出资,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资产,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回报的经济行为。
按投资标的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以新建、改扩建、购置、维简等方式形成或获得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股权投资是指取得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权利,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回报并持有一年及以上的股权新设、收购及增资等投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其自己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身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独资以及控股、参股公司,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事业单位、科研中心、合伙企业以及合同权益等
形式存在的非法人项目。
对获取矿权或开展风险勘探业务、PPP/投融建工程经营类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金融产品投资及金融衍生业务、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相关的新设、收购、增资等事项,按其最终业务目的确定投资属性,并分别执行集团公司、中国盐湖和盐湖股份矿业权管理、PPP/投融建管理、房地产项目管理、金融业务管理以及资本运营相关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盐湖股份承担的国家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有关上级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列入集团公司、中国盐湖审批范围的重点项目、按照盐湖股份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本规定所称维简投入项目,是指不显著提高产能规模、不新增带息负债规模、不影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企业维持性投入事项。
本规定所称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审议、实施监督、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的投资
管理工作。所属企业是指盐湖股份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四条 投资工作基本原则
1.全面贯彻集团公司和中国盐湖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中国盐湖年度投资工作要求及盐湖股份要求,投资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加大矿产开发投资,加大战略性
新兴产业投入培育,严控非主业投资、严管非生产性资本支出、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严审推高盐湖股份财务杠杆的投资项目,支撑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安全与保障。
2.符合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中国盐湖和盐湖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中国盐湖和盐湖股份的发展战略,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商业规则、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3.集中决策管理。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的投资决策以盐湖股份总部集中决策为主,所属企业需严格按照盐湖股份的决策流程和权限执行。
4.坚持量力而行、效益优先原则。项目资金来源可靠,债务风险管控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资产负债率,投资回报应符合行业及集团公司产业投资标准。
5.涉及进入新产业领域的投资,除常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外,应进行充分的产业及运营分析,明确产业进入优势、劣势,以及进入、退出障碍等。
第五条 盐湖股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执行集团公司
和中国盐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不得向下授权,并按要求报送中国盐湖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按盐湖股份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盐湖股份各类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风险考量
等,参照集团公司投资技经指标要求,作为投资项目遴选、研究、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完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投
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审议决策、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按照集团投资管理系统录入要求认真填报各投资项目相关数据,并对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审议决策、投资项目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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