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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20:49:41 股吧网页版
*ST华闻: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琼律法意字【2026】第 645 号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

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

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执行重整计划完成情况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

司本次执行重整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

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

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

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

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

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

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 年 10 月 21 日,因申请人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海

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申请对华闻

集团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2024 年 10 月 25 日,

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 01 破申 70 号《决定书》,决定对华闻

集团启动预重整。

2024 年 10 月 25 日,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 01 破申 70

号《决定书》,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的

2026 年 2 月 26 日,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 01 破申 7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一案,并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6)琼 01 破 16 号《决定书》,指定华闻集团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6 年 3 月 2 日,海口中院作出(2026)琼 01 破 16 号之

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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