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琼律法意字【2026】第 645 号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
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
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执行重整计划完成情况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
司本次执行重整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
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
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
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
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
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
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
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 年 10 月 21 日,因申请人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海
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申请对华闻
集团进行重整并申请先行启动预重整程序,2024 年 10 月 25 日,
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 01 破申 70 号《决定书》,决定对华闻
集团启动预重整。
2024 年 10 月 25 日,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 01 破申 70
号《决定书》,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的
2026 年 2 月 26 日,海口中院作出(2024)琼 01 破申 70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一案,并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6)琼 01 破 16 号《决定书》,指定华闻集团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6 年 3 月 2 日,海口中院作出(2026)琼 01 破 16 号之
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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