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公司管理层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选聘的事务性工作,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判断。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选聘方式并通知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选聘方式及评价要素等)。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后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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