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7 18:57:43 股吧网页版
ST华闻: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6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8
第六章 股东会的登记......11
第七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12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14
第九章 股东会的决议......16
第十章 股东会的记录......18
第十一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19
第十二章 附则......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