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之目的
而使用。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公告材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2 月 26 日,贵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4)琼 01 破申 70 号《民事裁定书》,海口中院裁定受理三亚凯
利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6 年 2 月 28 日,贵
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26)琼 01 破 16 号《决定书》,法院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因贵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
人召集并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4:30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贵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披露《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4:30 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15A 号全球贸易之
窗 2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14 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资人组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贵公司管理人是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242,376,31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35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599 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93,608,1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69%。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03 人,
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335,984,44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24%。
3.贵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