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英洛华: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担保业务,如确因公司经营需要进行对外担保业务的,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资金项目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或者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或者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者有负债风险;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控制的企业;

(五)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应当提供担保的其他企业。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之前,或者提交股东会表决前,资金项目部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其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借款用途等内容;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如有);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