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
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媒体。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可以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答复意见应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一致,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和对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发表意见。公司不得
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
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
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投资者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同时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提问涉及传闻的,应当针对传闻及时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活动创造条件,
为投资者实地调研提供便利,保证相关渠道的畅通,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索取资料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
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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