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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