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
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对外发布的文件、音视频、电子数据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的审核同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
及其财务报告;
(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因持股、任职、
管理监督、中介服务或作为公司职员可接触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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