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0 目的
1.1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1.3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2.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1.1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1.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1.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1.5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1.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2.1.7 修改《公司章程》;
2.1.8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2.1.9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 2.2 条、2.3 条、2.4 条、2.5 条、
2.6 条规定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捐赠事项;
2.1.10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1.11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2.1.12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2.1.13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2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2.2.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2.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2.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2.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2.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2.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2.3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3.1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3.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3.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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