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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9 18:46:00 股吧网页版
中国武夷: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0


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6-001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约215,604,850.96元人民币、仲裁费用、保全费、保险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仲裁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法律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仲裁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仲裁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公司或申请人)因与南安市泛家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家建设或被申请人)发生合同纠纷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6)榕仲受28号],案件审核通过并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申请人: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南安市泛家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9年12月16日,中国武夷与泛家建设签订《南安市2018P18、2018P19号地块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共同出资10,000万元设立南安武夷泛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安武夷或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南安武夷时代天越”房地产项目。中国武夷持有南安武夷65%股份,泛家建设持有南安武夷35%股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项目开发资金优先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解决,融资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借款年利率为10%;若一方未能按约定比例足额出资,另一方若同意代为垫付,垫付款项按年利率10%计收利息,且未出资方需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自2023年起,被申请人多次未能按《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中国武夷已依约为其垫付多笔款项。

此外,《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时,若泛家建设无法按其股权比例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担保,则应由中国武夷代为提供,中国武夷有权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担保费。南安武夷分别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信托)、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签订的融资合同均由中国武夷提供全额担保。

截至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已无能力按35%股权比例向南安武夷履行股东借款出资义务,且在案涉已到期债务未予清偿的情况下,以口头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明确拒不履行后续出资义务。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所涉金额巨大,案涉项目运营已完全依赖中国武夷单方资金投入,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中国武夷认为,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出资及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案涉全部借款应加速到期。综上,中国武夷将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主张:清偿全部代垫款并支付利息,给付担保费及对应利息、股东代垫款资金占用费,同时要求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维权支出。

(三)仲裁请求

1.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代 垫 款 本 金
54,356,669.60元、利息5,539,778.82元、逾期利息3,718,912.23元(以各笔代垫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自各
笔 代 垫 款 到 期 日 起 算 , 暂 计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为
3,718,912.23元,实际应计算至代垫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前到期的代垫款本金18,253,235.00元及利息1,763,202.95元(以各笔代垫款本金为基数,利率按10%/年计算,自各笔代垫款实际出借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为1,763,202.95元,实际应计算至代垫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3. 请 求 裁 决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代 垫 款 本 金
116,550,000.00 元 、 利 息 2,991,784.15 元 、 逾 期 利 息
4,147,715.07元(以各笔代垫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自各笔代垫款到期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
为4,147,715.07元,实际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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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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