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124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19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 100000100286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0028633H。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480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70
万股。于 1998 年 2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NFC OVERSEAS FISHERIES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八区 19 号
楼 1 至 11 层 101 内 10 层,邮政编码:10016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85.8712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同时为全体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期货业务;渔业捕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汽车销售;船舶销售;渔业机械销售;渔业
机械服务;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收购;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已于 2006 年将其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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