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总经理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充分考虑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相应董事会任期。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在公司章程、公司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根据股东会要求列席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就针对公司经营提出的建议或者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十)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研究和解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重要事项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理有权决定搁置再议;
(三)对于必须在该次会议上作出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按制度规定应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行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党委委员应当把党委前置研究的相关意见传达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以现场形式召开。经总经理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议题的需要,总经理可以指定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对议题进行说明、解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