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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1 18:41:42 股吧网页版
四川九洲: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本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股票股利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现金分红条件: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时,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剩余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股利政策:剩余股利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3.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及资金需求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修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经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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