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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1:45:10 股吧网页版
四川九洲: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发挥薪酬对业绩创造的牵引作用,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下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联动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组织绩效、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协调一致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推动薪酬分配向任务岗位、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倾斜。

(三)兼顾长远原则: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具体构成以及考核标准等。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向股东会报告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参照同行业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发放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第七条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另外发放薪酬;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和能力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市场化招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聘用协议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总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和经营情况,可以针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评价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原则上按照季度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后根据评价结果予以补发或扣回。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按年度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实际绩效表现等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其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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