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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山高环能:收购报告书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高环能

股票代码:000803

收购人:山东高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济南市历城区浩岳财富中心327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旅游路11777号智能交通产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5层5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5层501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北京日信嘉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信嘉锐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1号楼南侧二层205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5号1号楼南侧二层205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1号亭江科教大楼691室(自贸试验区
内)

通讯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1号亭江科教大楼691室(自贸试验区内)

二〇二五年八月

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的相关用语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中的相关用语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收购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山高环能的权益将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山高产投已承诺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上市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本次交易并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山高产投董事会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6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7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8
第三节 收购方式...... 21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29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31
收购人声明...... 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5

释 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山高环能 指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高产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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