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 展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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