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使广大股东获得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和权益,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主观与客观有区别;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
(三)原业绩预告为确数的,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