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备案及汇总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方面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媒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媒体正式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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