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见 证 意 见 书
海合综(2026)第【336】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
指派彭俊伟、周张悦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召开
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会议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会议系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书面通知于 2026 年 6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议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贵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
知日已满 15 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得教先生主持,会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还同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1,465,931,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70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94】人,代表股份【301,615,4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972%】。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5】人,代表股份【1,767,547,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680%】。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3 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结果合计如下:
1、《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3
同意【1,766,094,98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178%】;
反对【1,167,506】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661%】;
弃权【284,83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5,986,03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6%】;
反对【1,167,50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8%】;
弃权【284,83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本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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