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2025 年修订)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 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公司 ESG 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略
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
告;
(六)关注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等并提出质询及应对措施,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和反馈;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合作协议的意向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五)公司 ESG 实施计划;
(六)公司 ESG 报告。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初评;将资料初评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工作小组可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 委员会可以聘任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建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报董事会。
记录中应记载议案的表决结果及每位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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