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决策功能,确保董事局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局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董事局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局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如因工作需要,经董事局主席提议并经董事局会议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不足三人时,公司董事局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如在董事局权限内,需提交董事局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董事局、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委员会正式会议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相关便利方式作出决议,视为通讯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委员会正式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局办公室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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