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金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五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局 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局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子集团)相关资料的,适用本规则第九条第(五)项及本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局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则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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