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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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ANDES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太平洋恩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
(股份代号:1174)
(I)海外监管公告
及
(II)暂停买卖之更新资料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24A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刊发。
(I)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司谨此通知股东,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之附载公告乃由其间接附属公司
太平洋恩利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恩利资源」)及中渔集团有限公司(「中渔」)发出, 以告知股东有关现正由纽约南区美国破产法院(「 纽约法院」)处理之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之更新资料,并同时提供有关恩利资源及中渔为推进全面自愿重组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II) 暂停买卖之更新资料
重组措施之更新资料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继此前刊发之若干公告,谨此提供现正由纽约法院处理
之第11章案件之更新资料,并同时提供有关本公司为推进全面自愿重组而采取的措
施的资料。
–1–
诚如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所公告,纽约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颁令,延
长本公司提交第11章重组计划之独有权的期限至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惟其要求
本公司履行独家条约中订立的若干责任,当中设定引发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提交披露声明(「披露声明」)及第11章计划(「计划」)的主要里程碑的时限。
根据独家条约,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向纽约法院提交披露声明及计
划。两份文件均可透过以下连结读取:www.pacificandes.com/pdf/ds801.pdf。
本披露声明旨在向有权投票接纳或否决计划的债权人,提供有关(i)本公司业务及若
干过往事件;(ii)第11章案件;(iii)计划;(iv)索赔持有人根据计划对本公司拥有之
权利及於本公司的利益;及(v)其他於徵集时,使每名有权就计划投票之索赔持有
人,可就是否投票接纳或否决计划作出知情判断的必要资料的详细资料。
计划本身概述如何区分索赔及利益以及如何根据计划处理每份索赔及利益。计划亦
说明(其中包括)实施方法、分派方式及有争议的索赔之处理程序。
计划须待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批准,且可能作出重大修改及可能於纽约法
院确认前作出修改。因此,此阶段的文件并未包括投票截止日期、确认聆讯日期及
提出反对的截止日期。在该等日期确认後,其将连同计划的任何重大变动一并公
布。
本公司建议其股东及任何根据美国破产法提出索赔之人士阅览披露声明及计划。
本公司已确认并未与任何一方就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财务重组订立任何具约束力
的协议。
法证审查及财务业绩公告之进度
诚如本公司早前所述,由於法证审查乃独立进行,进行该审查的会计师罗申美企业
顾问有限公司(「罗申美」)发布审查结果的时间并非由本公司控制。然而,根据罗
申美之进度报告,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将可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中至十一月底就罗申
美审查结果发出公告。
–2–
落实本公司尚未刊发之财务业绩取决於(其中包括)法证审查之完成。完成法证审查後,本公司将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公布尚未刊发之财务业绩,并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其年度报告。董事会预期本公司尚未刊发之财务业绩将在法证审查完成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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