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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农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议事规则...... 5
第五章 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6
第六章 附 则...... 7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评估及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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