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7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8
第六章 附 则......8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
权、债权、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投资或者购买非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包含在内)以获取收益或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股权投资: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对所投资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
(二)金融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以及委托理财等;
(三)其他投资:出资设立合作企业、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委托贷款、购买其他非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是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主要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相适应,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当遵循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远期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循公司《远期外汇
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遵循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人/审批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使审批权限。
(一)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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