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5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5
第六章 附 则...... 6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三)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和通讯方式。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