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9
Speed Apparel Holding Limited尚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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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
如中文译本之文义与英文原文有歧异之处,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公司法
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Speed Apparel Holding Limited
尚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之
经修订及重列
组织章程大纲
(以2017年1月23日通过的本公司唯一股东的书面决议采纳)
1. 本公司名称为Speed Apparel Holding Limited,其双语外国名称为尚捷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为 Codan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的办事处,地
址为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3. 在本大纲下列条文的规限下,本公司的成立宗旨并无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a) 於其所有分公司行使及履行控股公司的一切职能,并协调任何不论在何处注
册成立或经营业务的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为其成员
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集团的政策及行政事
宜;
(b) 作为一家投资公司行事,并就此根据任何条款(不论是否有条件或绝对),透
过最初认购、招标、购买、交换、包销、加入财团或任何其他方式认购、收
购、持有、处置、出售、处理或买卖由任何不论在何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任
何政府、主权、管治者、专员、公共机构或部门(最高级、市政级、地方级
或其他级别) 所发行或担保的股份、股票、债权证、债股、年金、票据、按
揭、债券、债务及证券、外汇、外币存款及商品(不论是否缴足),并遵守催
缴要求。
Speed Apparel Holding Limited尚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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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大纲下列条文的规限下,根据公司法(经修订) 第27(2) 条的规定,本公司拥有
并能够行使作为一个具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一切职能(与是否符合任何公司利
益无关)。
5. 除非已取得正式执照,否则本大纲不允许本公司经营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取得执照
之业务。
6. 本公司不可於开曼群岛与任何人士、商号或法团进行交易,除促进本公司於开曼群
岛以外地区之业务者外;但本条款不应被诠释为禁止本公司於开曼群岛促成及订立
合约及在开曼群岛行使一切对其於开曼群岛以外的地区经营业务所必要的权力。
7. 各股东之责任以该股东所持股份不时未缴付之款额为限。
8. 本公司之股本为10,000,000港元,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0.01港元的股
份,而本公司在法律允许之情况下有权赎回或购入其任何股份、增加或削减上述股
本(须受公司法(经修订) 及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所规限) 且有权发行其任何
部分的原本、赎回或增加股本(无论是否具有或不具有任何优先权、特权或特别权
利,或是否受限於任何权利的延後或任何条件或限制);因此,除发行条件另行明文
宣布外,每次发行之股份(无论是否宣布为优先股或其他股份) 均享有上文所载之权
利。
9. 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所载之权力取消於开曼群岛的注册,并以存续的方式於另一司
法管辖区进行注册。
【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
如中文译本之文义与英文原文有歧异之处,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公司法(经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Speed Apparel Holding Limited
尚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之
经修订及重列
公司细则
(根据2017年5月8日通过的书面决议有条件地采纳,并自2017年5月31日本公司股份开始
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买卖时生效)
目 录
标题 细则编号
表A 1
诠释2
股本3
更改股本4-7
股份权利8-9
变更权利10-11
股份12-15
股票16-21
留置权22-24
催缴股款25-33
没收股份34-42
股东名册43-44
记录日期45
股份转让46-51
股份过户52-54
无法联络的股东55
股东大会56-58
股东大会通告59-60
股东大会程序61-65
投票66-74
委任代表75-80
由代表行事的法团 81 股东书面决议82
董事会83
董事退任84-85
丧失董事资格86
执行董事87-88
替任董事89-92
董事酬金及开支93-96
董事权益97-100
董事的一般权力101-106
借款权力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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