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兴长”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岳阳兴长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在 2025 年度内有效存续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金融合作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根据岳阳兴长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因协议到期,2025年度,经公司第十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与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继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方(甲方为岳阳兴长,乙方为财务公司武汉分公司,下同)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服务,按照“用款自由”原则,甲方可随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资金的灵活需求;甲方选择乙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之一。
2、乙方将甲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优先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且其于任何时候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需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3、双方可以本协议的条款作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签署具体的金融业务协议。每份具体的金融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二)合作期限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年。
(三)交易限额
1、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等,含应计利息)每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含等值外币)。
2、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每年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等值外币)。
3、委托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非融资性保函、结算等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每年不超过人民币 0.20 亿元(含等值外币)。
(四)定价原则
1、存款业务服务:乙方提供的存款服务,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确定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存款的利率。
2、贷款业务服务:乙方提供的贷款服务,需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境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
3、票据贴现和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由双方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乙方收取的费用标准或利率不高于境内同期主要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或利率。
(五)陈述和保证
乙方是依法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从事金融服务所需的所有资质和证照并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文件,同时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报表、文件、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乙方应确保其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但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责任除外。
一旦乙方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调回所存款项。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不会向乙方提供新增存款或发出新的存款指令:
(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2)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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