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制度,建立系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聘任并决定其薪酬的公司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一)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监管要求,薪酬决策、支付、披露全流程规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杜绝利益输送;
(二)业绩绑定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深度挂钩,强化激励约束;
(三)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岗位价值、责任权重、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规模,差异化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统一;
(四)长远发展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绑定,通过中长期激励引导董高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 风险共担原则:建立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对履职不当、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追回相关薪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职能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和计算标准;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审定考核结果;
(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市场变化及考核结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及公司薪酬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四)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止付和追索方案;
(五)就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其他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薪酬管理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审议与实施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履行回避义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另行领取其他薪酬。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公司任职或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酬。薪酬
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专项激励、中长期激励四部分,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构成如下:
(1)基本薪酬:依据岗位价值、责任范围、行业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综合确定,结合公司营收、净利润规模调整。基本薪酬按月足额发放。
(2)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考核结果挂钩。
(3)专项激励:在年度内完成特殊重要专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奖励。
(4)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需要执行。
2、未在公司任职或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薪酬津贴,履职相关费用按规定报销。
3、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持续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