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神雾节能),原名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3月经辽宁省体改委辽体改发[1993]129号文件批准,由原金城造纸总厂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3年4月2日在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2107000040349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5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99号、100号文件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500万股,并于1998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6年12月14日,公司名称由“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9121070024203000XM”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总部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15层。
截止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为646,555,179.00元,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25.15%,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道洪。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节能环保工程业务,经营范围为:节能低碳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钢铁、有色行业工程设计,综合建筑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工程总承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机电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节能低碳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铁、有色专用直接还原及熔融还原设备制造及其辅助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
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集团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集团的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6“收入”相关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3“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集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占应收款项余额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
账龄超过1年以上的重要应付账款及其 占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余额10%以上,且金额超
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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