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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23:04:20 股吧网页版
京山轻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7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6-0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4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3)。

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
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情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罗月雄、王建平、曾涛: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轻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京山轻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京山轻机于 2015 年至 2018 年分步投资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慧大成)股权,自 2018 年 2 月开始持有慧大成 51%股权,2018 年京山轻机
将慧大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8 年,慧大成及其全资子公司京山京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5,819.22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960.10 万元,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后,导致京山轻机 2018 年虚增利润总额 4,670.46 万元,占京山轻机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的 25.49%。京山轻机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 年 6
月 22 日,京山轻机披露《京山轻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引用了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的财务数据。
2022 年 1 月 29 日,京山轻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对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相关合同、银行流水、情况 说明、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京山轻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健作为京山轻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京山轻机的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慧大成的管控,签字保证京山轻机 2018 年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健是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月雄作为慧大成时任董事长、王建平作为慧大成时任总经理,二人全面负责慧大成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行为,二人虽未担任京山轻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京山轻机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涛作为京山轻机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对京山轻机及其子公司慧大成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未加强对慧大成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签字保证京山轻机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曾涛是京山轻机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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