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财务部,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九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原则上公司不应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上市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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