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履行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各公司内部机构、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情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具体执行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项目审计工作组,即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专项小组。各公司、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工作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报告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有)等;
(三)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开展 各类专项审计,如:合规性审计、物资采购比价审计、招投标合规性审计、基 建工程审计、重要岗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等;
(四)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与举报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受理员工的舞弊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审计工作组的职责:在审计目标及计划的指引下开展
项目审计,项目审计的成员对审计内容等全程保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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