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按规定和要求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三)权责清晰原则: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赠人落实捐赠人指定的捐赠财产的用途,受赠人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公司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六条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
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以及公司认为不适于对外捐赠的其他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
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九条 公司内部职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按捐赠金额大小
实行分级审批原则。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含)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裁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含)的对外捐赠,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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