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代表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民主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参与董事会决策的职工代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与聘任
第六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八条 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产生后,工会应当及时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代表董事资格,正式聘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职工代表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相关会议;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就公司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调查研究;
(四)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就涉及职工重大权益的议题内容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当履行与其他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负有以下义务:
(一)代表和反映公司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负责;
(二)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及时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的重要决定和精神;
(六)不得利用职工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代表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代
表董事履行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