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3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标准 ......4
第一节 董事薪酬构成 ......4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5
第三节 其他薪酬福利 ......5
第四章 绩效考核 ......5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6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止付与追索扣回 ...... 6
第七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与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经营特点及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与长远利益结合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紧密结合,兼顾短期经营效益与长期价值创造,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激励约束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岗位责任、履职绩效及风险承担能力等紧密挂钩,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实现奖惩对等。
(三)公平与行业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结合化工行业特点、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兼顾内部岗位价值公平与外部行业竞争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薪酬不包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等,前述激励事项按公司单独制定的方案执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项:
(一)研究、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结构与方案,结合化工行业特性拟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薪酬标准;
(二)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与方案,组织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工作;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并开展年度绩效考评,提出薪酬发放、调整的建议;
(四)审议专项奖励、扣罚的设立及实施,审议薪酬体系的临时性调整;
(五)监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核查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的匹配性。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作为执行机构,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标准
第一节 董事薪酬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一)未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所担任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薪酬结构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重复领取薪酬。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的结构化薪酬体系,其中绩效薪酬约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70%,强化业绩对薪酬的决定性作用。
第十一条 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其岗位职责、化工行业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履职能力确定,基本薪酬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保持稳定。
第十二条 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浮动薪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核定。
第十三条 任期激励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结果相关联的收入,按年度个人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 3 年一个任期,任期结束,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任期激励在两年内兑现完毕,每年兑现 50%。
第三节 其他薪酬福利
第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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